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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题 | 国际会议 | 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系列报道(八)——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暂不削减每年世界遗产申报数量

来源:亚太遗产中心   时间:2015-07-08

76日(当地时间),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议程密集,完成了个别世界遗产边界调整、突出普遍价值声明的回顾、确定新的《世界遗产名录》与《世界濒危遗产名录》上游程序进展报告、欧洲第二轮周期报告与行动计划报告等诸多议题。

会议间隙委员国代表在会场中央拍照留念(来源: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WHITRAP现场工作组)

当日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的重点是由本届大会《实施“世界遗产公约”操作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操作指南》)工作组起草的修改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的决议草案,涉及对《操作指南》的多处修改。

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第I部分的修改要点: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(即世界遗产中心)的任务、专业咨询机构的角色,以加强《世界遗产公约》和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公约之间的协调,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与《海牙公约》(1954年)及其第二议定书(1999年)的协调问题;

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第II部分修改要点:《世界遗产名录》,尤其是《预备名录》的制定规则;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,尤其是保护范围、管理体制与保护措施;

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第III部分修改要点:主要修改列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的程序,涉及申报程序、申报要求、申报登记、咨询机构评估、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、修改世界遗产边界、列入标准与名称、时间表等内容;

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第IV部分修改要点:主要修改对世界遗产地保护状况进行监测的程序,内容涉及反应性监测、列入《濒危世界遗产名录》的标准与程序、彻底从《世界遗产名录》除名;

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第VII部分修改要点:世界遗产基金外部筹资;

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第VIII部分世界遗产标志的使用、缔约国责任等部分内容;

以及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附件2B、3、5、6、13、14。

长期以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在地区分布和类型分布上严重不平衡,欧洲与北美的世界遗产数量多于其他各地区,而非洲、阿拉伯国家、拉美地区世界遗产数量偏低,同时文化遗产数量又是自然遗产数量的数倍。因此,2002年布达佩斯第26届世界遗产大会提出要建立一个具有代表性、平衡性和可信的《世界遗产名录》。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将每年每个缔约国申报总数调整为2项,每年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总数降低至45项,即目前《操作指南》(2013版)第61条a)和b)款[注1]的规定。

[注1]《操作指南》第61条:

a)最多审查每个缔约国的两项完整申报,其中至少有一项需与自然遗产或文化景观有关;

b)确定委员会每年审查的申报数目不超过45个,其中包括往届会议推迟审议的项目、补充材料后再审项目、扩展项目(遗产限制的细微变动除外)、跨境项目和系列项目。

尽管近年来世界遗产委员会又采取了世界遗产全球能力建设战略、上游程序等策略,帮助发展中国家申报世界遗产,但是地区与类型不平衡的现象并没有显著改善。同时,由于自2009年开始,世界遗产基金(WHF)逐步出现财政问题,无法负担大量申报项目的审查、保护状况的监测,以及与世界遗产相关的频繁国际会议、国际任务等费用开支。因此,根据第35届世界遗产大会决议(35 COM 8B.61),进一步削减申报数量。

《操作指南》工作组起草的决议草案中提出:自2017年开始,每一个缔约国每年可申报项目为1个,委员会每年审查的申报项目总量不超过25个。虽然决议草案在工作组内部已取得多数一致,但在今日下午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过程中,由于这将影响到所有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缔约国申遗策略与利益,委员国对第61条的修改提出了大量异议,进行了长时间、激烈的讨论。有趣的是,委员会内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委员国赞同工作组对第61条的修改意见,而来自亚洲、非洲、拉美的委员国则反对这一修改意见,主要反对观点有:

遗产项目申报是“世界遗产”的基础,限制申报数量有违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精神,并且需要有更广泛和更民主的讨论机制;

限制每个缔约国每年世界遗产的申报数量和审议总量并不能改变《世界遗产名录》不平衡的状况,再加上能力、技术、资金等问题,甚至有可能加剧这种不平衡状况;

第61条牵涉到其他相关条款,许多问题相互关联,不能孤立地看待第61条且仅仅修改第61条的内容;

目前修改第61条的时机并不成熟,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商议,目前应先予保留,待建立路线图后逐步修改。

围绕这一问题,委员国经过了长达近4小时的激烈讨论、商议,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由委员国印度提议建立持续一年的商讨机制,建立针对《操作指南》第61条的工作组,在地区委员会商讨一致的基础上,进一步提出草案,待2016年第4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
至此,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删除了该决议草案中有关“削减”申报数量的建议,而是将这一问题推迟至2016年大会再做出决议。因此,对于每个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缔约国来说,至少至2017年,每年仍可申报两个项目,而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数量仍然维持45个的上限不变。


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《操作指南》第61条修改意见(来源: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WHITRAP现场工作组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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